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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搅拌机能效评估的标准有哪些

时间:2025-07-23 来源:微析研究院 点击:0

混凝土搅拌机是建筑工程中生产预拌混凝土的核心设备,其能效水平直接关系到工程能源成本与企业运营效益。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为独立、专业的评估主体,通过科学手段衡量搅拌机的能源利用效率,为企业提供节能改造依据、为监管提供合规证明。而能效评估的科学性与权威性,完全依赖于对相关标准的严格遵循——这些标准覆盖术语定义、指标限定、测试方法、部件要求及机构资质等全流程,构成了混凝土搅拌机能效评估的“标尺”。

混凝土搅拌机能效评估的术语与基础框架标准

GB 25684.1-2010《混凝土搅拌站(楼) 第1部分:术语》是能效评估的“语言基石”。该标准明确了15项与能效相关的核心术语,其中“单位混凝土能耗”被定义为“生产1立方米符合质量要求的混凝土所消耗的能源量(以电能为主,包含搅拌系统、辅助系统的能耗)”,这是能效评估的核心指标。第三方检测时,若术语理解偏差,会直接导致数据计算错误——比如将“搅拌主机能耗”误算为“整个搅拌站能耗”,或忽略“辅助系统(如润滑泵)”的能耗,都会使评估结果偏离实际。因此,检测机构需首先依据该标准统一术语内涵,确保与企业、监管方的沟通一致。

除了术语,该标准还搭建了能效评估的“逻辑框架”:能效评估需围绕“输入能源”与“输出产品”的比值展开,即能源消耗与合格混凝土产量的对应关系。这一框架引导检测机构聚焦“有效能耗”——比如搅拌过程中用于混合砂、石、水泥、水的能耗是有效部分,而设备空转、散热的能耗则需单独统计,避免将无效能耗计入能效指标。例如,某搅拌机因工人操作失误空转30分钟,这部分能耗不应计入“单位混凝土能耗”,否则会低估设备的实际能效。

混凝土搅拌机本体的能效指标与等级划分标准

GB/T 25684.2-2010《混凝土搅拌站(楼) 第2部分:混凝土搅拌机》是针对搅拌机本体的“能效大纲”。该标准按搅拌方式(自落式、强制式)与公称容量(如500L、1000L、1500L)分类,明确了单位混凝土能耗的限定值与能效等级。例如,对于公称容量为1000L的强制式搅拌机,一级能效(节能型)的单位能耗≤0.8kW·h/m³,二级(普通型)≤1.0kW·h/m³,三级(淘汰型)≤1.2kW·h/m³;自落式搅拌机因结构原理(依靠物料自重混合)的差异,限定值略高——1000L自落式搅拌机的一级能耗≤1.0kW·h/m³。

第三方检测时,需先确认搅拌机的“身份信息”:查看设备铭牌上的搅拌方式、公称容量,再对应标准中的指标。比如检测一台800L强制式搅拌机,若实测单位能耗为0.72kW·h/m³,则符合一级能效;若为1.15kW·h/m³,则属于三级,需提醒企业更换或改造设备。此外,标准还要求能效等级需在搅拌机显著位置(如主机侧面)标识,检测机构需核对标识与实测结果是否一致,避免企业虚假标注“一级能效”误导用户。

核心动力部件(电机)的能效限定标准

电机是混凝土搅拌机的“动力源”,其能耗占搅拌机总能耗的60%~80%,因此电机能效是整体能效的关键。GB 18613-2020《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》是电机能效的“强制红线”,该标准将三相异步电动机分为3个能效等级(1级最高、3级最低),并规定了不同功率、极数电机的能效限定值。例如,2极、37kW电机的1级能效效率≥93.0%,2级≥91.7%,3级≥90.5%;4极、55kW电机的1级效率≥94.1%,3级≥92.3%。

第三方检测时,需从“标识核查”与“实际测试”两方面评估电机能效:首先,检查电机铭牌上的能效标识,确认是否符合GB 18613-2020的要求——若电机为2021年之后生产,必须达到3级及以上能效;其次,若标识缺失或存疑,需通过电机效率测试验证实际效率——比如采用“空载损耗法”或“负载损耗法”,测量电机在不同负载下的输入功率与输出功率,计算效率。例如,某搅拌机使用37kW、2极电机,若实测效率为89.8%,则低于3级限定值,需更换为高效电机(如1级能效电机,效率≥93.0%),可使整体能效提升约3%~5%。

此外,标准还要求电机需与搅拌机“负载匹配”:比如频繁启动的搅拌机(如每10分钟启动1次)应选用高效变频电机,避免“大马拉小车”(电机功率远大于负载需求)导致的能源浪费。检测机构需评估电机功率与搅拌机负载的匹配度——比如1000L强制式搅拌机的额定负载功率约为30kW,若选用55kW电机,会导致空载损耗增加,能效下降。

能效测试方法的操作规范标准

能效评估的准确性依赖于“可重复、可追溯”的测试方法,JG/T 5062-1995《混凝土搅拌机型式检验规则》与GB/T 25684.2-2010共同构成了“操作手册”。JG/T 5062-1995规定了能耗测试的“基本流程”:第一步,将搅拌机调试至正常工作状态(如润滑系统正常、叶片间隙符合要求);第二步,测量搅拌1批混凝土的完整周期(包括进料、搅拌、出料,时间精确到秒);第三步,用精度不低于1.0级的电能表测量该批次的用电量(精确到0.1kW·h);第四步,计算单位混凝土能耗(用电量÷该批次混凝土产量,产量以立方米为单位)。

GB/T 25684.2-2010补充了“细节要求”:比如测试需连续进行3批,取平均值,避免单批次的偶然误差;混凝土坍落度需符合设计要求(如普通混凝土为100±20mm),若坍落度偏小(如≤80mm),会增加搅拌时间,导致能耗上升,因此需调整用水量至规定坍落度;电能表需安装在搅拌机主电源进线端,确保测量整个搅拌系统的能耗(包括电机、润滑泵、卸料门电机等),避免遗漏辅助系统的能耗。

第三方检测时,若违反操作规范,会导致数据偏差。例如,某检测机构仅测1批混凝土,结果单位能耗为0.7kW·h/m³,但连续测3批后平均值为0.85kW·h/m³,接近二级能效上限;再比如,未控制坍落度,某批次坍落度为70mm,搅拌时间从60秒延长至90秒,用电量增加30%,导致单位能耗虚高,误判为能效不达标。因此,严格遵循测试方法标准是确保结果准确的关键。

运行工况下的能效评价标准

实验室测试的能效是“理想状态”,实际运行中的能效更能反映设备的真实性能。JGJ/T 10-2011《混凝土搅拌站(楼)技术规程》是“工况能效”的评估依据,该规程从原材料管理、操作流程、设备维护等方面提出了能效要求。

原材料管理方面,规程要求砂、石含水率测试频率不低于每2小时1次——若含水率过高(如砂含水率从5%升至10%),会增加水泥用量(需更多水泥包裹湿润的砂粒)与搅拌时间(需更长时间混合均匀),导致能耗上升。检测机构需检查企业的含水率测试记录,评估其对能效的影响——比如某企业未定期测含水率,导致某批次砂含水率达12%,搅拌时间延长20秒,单位能耗增加15%。

操作流程方面,规程要求根据混凝土类型调整搅拌时间:普通混凝土为60-90秒,高强混凝土(强度等级≥C60)为90-120秒,轻骨料混凝土为120-150秒。若企业为追求产量缩短搅拌时间(如将普通混凝土搅拌时间从70秒缩至50秒),会导致混凝土均匀性差,需二次搅拌,反而增加能耗。检测机构需观察实际运行中的搅拌时间,核对是否符合规程要求。

设备维护方面,规程要求定期润滑轴承(如每500小时加一次润滑脂)、调整叶片间隙(如叶片与衬板间隙≤5mm)——若轴承润滑不良,会增加摩擦阻力,导致电机功率增加10%~15%;若叶片间隙过大(如≥10mm),会降低搅拌效率,需延长搅拌时间。检测机构需检查设备维护记录,测量叶片间隙,评估维护情况对能效的影响。

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与能力标准

第三方检测机构的“可信度”来自于资质与能力,CNAS-CL01:2018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》(等同ISO/IEC 17025)与CMA(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)是“准入门槛”。

CNAS-CL01要求实验室具备“三大能力”:一是设备能力——需配备与检测项目匹配的设备,如精度1.0级及以上的电能表、坍落度筒、电子秤(精度0.5%)、电机效率测试仪;二是人员能力——检测员需具备混凝土工艺、电机知识、能效测试的专业背景,且经过培训考核;三是质量体系能力——需建立数据溯源、结果审核、异议处理的流程,确保检测数据可追溯(如电能表需经计量机构校准,校准证书有效期内)、结果准确(如检测报告需经审核员签字)。

CMA是中国法定的“资质证明”,要求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人员、设备、场地符合要求,且通过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的评审。第三方检测时,需向企业出示CMA证书与CNAS认可范围,确保“混凝土搅拌机能效检测”在认可范围内——若机构未获得该项目认可,其评估结果可能不被监管方(如住建部门、节能监察机构)采纳。

例如,某机构仅获得“电机能效检测”的CNAS认可,未获得“混凝土搅拌机能效检测”认可,其出具的搅拌机能效报告就缺乏权威性;再比如,某机构的电能表未校准,校准证书过期,其测量的用电量数据无法溯源,结果无效。因此,符合资质与能力标准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“底线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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